华 南 师 范 大 学
港澳台在职兼读制研究生学籍管理条例
一、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健全港澳台研究生学籍管理制度,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提高培养质量,根据我校研究生学籍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港澳台在职兼读制研究生的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二、入学与学籍
第二条 新生入学必须持我校录取通知书,在规定日期内到指定办学地点办理入学缴费注册手续,办妥入学手续后即取得学籍。如因故不能如期入学者,须事先书面向本校研究生处申请缓期注册,缓期注册的时间不得超过一个月。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三条 新生报到后,领取华南师范大学《研究生学籍表》一式三份填写,一份交所在的院(系)存,一份研究生处存,另一份办学点澳门业余进修中心存。
第四条 新生因病或其他充分理由不能依时入学者,应于规定注册日期前以书面向研究生处申请延期入学,经学校批准,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第五条 新生入学三个月内,经复查如发现有不符合招生规定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学籍。
第六条 每学期开学时,研究生必须按规定日期到指定办学地点办理注册手续,每学年开学时,需按规定交纳学费。未交纳学费及不注册的学生,不得参加听课、考试等教学活动。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须于注册之前请假。请假不得超过一个月。请假逾期或未经请假不注册者,均作自动退学处理。
三、转学和转专业
第七条 研究生入学后,原则上不得转专业。如遇专业调整或导师变动等原因,必须转专业或转学的,须向所在院、系(所)提出申请,经研究生处审核后报校长批准;对转专业的,报省教育厅备案。对转学的,一般应先考虑本地区高校,接收单位必须符合培养研究生的条件,在征得接收单位及其所在省教育厅同意批准后,方予办理。
四、课程学习
第八条 研究生必须按华南师范大学研究生培养方案修完规定学位课程。学位课程开设六门,选修课程开设四门。学习年限为三年,课程学习时间一年半,撰写学位论文一年至一年半。
第九条 凡属研究生培养方案上规定的学习课程,在授课完毕后进行考核。其中学位课和指定选修课要考试,其它选修课可考试或考查。
第十条 研究生考试原则上不许缓考,因意外事故不能参加考试或考查者,必须提出书面申请,由导师签署意见,经任课教师同意并经院、系领导批准(英语课还需经研究生处批准),方可缓考。研究生未经批准不参加考试或参加考试而不交答卷者视为旷考,该课程以零分计算,应予重修。重修课程费用由研究生个人负担。
第十一条 考试作弊者,该科成绩以零分计,应予重修,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第二次作弊者,勒令退学;凡代替他人考试者,代考者和被代考者均给予勒令退学处分,情节恶劣,影响极坏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二条 研究生的考试、考查成绩登记表由任课教师填写一式两份,在该课程考试结束后一个月内,送交各院、系(所)教务员填入《研究生学籍表》,其中一份由教务员转送研究生处培养教务科入册存档。由各院、系通知学生考试成绩。专业课各科考试试卷由各院、系(所)负责保存,直至该届研究生毕业为止。英语课考试成绩及试卷由任课教师直接送研究生处入册存档,并由研究生处再分别送各院、系(所)教务员入册。
第十三条 课程成绩标准:所学课程均要达到60分以上(含60分)才可以获得规定的学分。若达不到上述要求的,则不能毕业和申请学位。
第十四条 研究生如已学习过培养方案规定的某门课程,可申请免修,但应将该课程的教材和本人学习情况和考核成绩交任课教师审阅并签署意见,经导师和院、系(所)同意,并报研究生处培养与教务科审核后,由专业导师组织一次考试,成绩符合要求者方可免修,并将该课程的考核成绩入册。如果申请免修外语课,须参加研究生处组织的根据英语课程大纲要求命题的水平考核,成绩符合要求者方可免修,同时将成绩记入学籍册。
第十五条 研究生毕业时,由研究生培养科统一打印总成绩表,归入本人档案。
五、行为规范、纪律
第十六条 必须遵守国家法律、维护社会公德。
第十七条 尊敬师长,团结同学,热爱集体,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和社会实践。
第十八条 自觉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遵守图书馆管理规则,按时借还图书,维护阅读秩序。
第十九条 对犯错误的研究生,由院、系(所)加强调查研究,要注重教育,实事求是,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研究生处。研究生处根据有关管理规定,经和院、系(所)商榷后,拟出处理决定,上报学校审查批准并报省教育厅。处理结论要与本人见面,允许本人申辩。
六、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1、因病不能坚持学习,经指定医院诊断证明确需休养治疗,并可在几个月内治愈者。
2、已婚女研究生因生育中断学习者。
3、因其他特殊原因,指导组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休学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导师和院、系(所)领导同意,研究生处批准,休学时间一般以一学期为限,期满后仍不能复学者可申请继续休学,但时间累计不得超过一年。
第二十二条 因病休学的研究生申请复学时,须持医院证明并经学校医院复查,确认能坚持正常学习的方可复学。
七、退 学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或自动退学,或取消学籍。
1、休学累计满一年仍不能复学者,应予退学。
2、出国留学者应予退学。
3、旷考一门学位课,应予取消学籍。有严重舞弊行为,情节特别恶劣,应予取消学籍。
4、本人坚决要求退学,经说服教育无效者,应予退学。
八、延长学习年限
第二十四条 研究生应努力在规定年限内完成学习任务,一般不得延长学习年限。如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完成学习任务的,或通过适当延长学习时间可使学位论文达到较高水平的,可由导师提出报告,报主管处长批准。适当延长学习年限,延长期间按规定适当收取学费。
九、毕业与学位
第二十五条 研究生按培养方案要求,完成全部教学环节,必修课程考试符合要求,选修课程考查合格,通过毕业论文答辩,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通过学位论文答辩后,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批准,发给相应学位证书。未通过毕业论文答辩者,作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
第二十六条 未通过学位论文答辩者,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导师同意,报研究生处学位办批准,允许一年时间内修改,重新答辩一次,若答辩通过,并通过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批准,发给相应学位证书。
十、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从2000年9月起实施。本条例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