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南师范大学曾永裕奖学基金评奖条例

香港已故爱国人士曾永裕先生为鼓励我校研究生在校期间勤奋学习、刻苦钻研,特捐资一百万港元促进我校研究生培养质量的提高。自2014年起,我校结合实际情况,重新调整曾永裕奖学金评选范畴,用于奖励德智体全面发展的综合能力突出的优秀应届毕业研究生。为规范该奖项的评定、发放及管理工作,充分发挥该基金对我校研究生学习的激励作用,特此修订本评选条例。

一、评奖对象

具有我校学籍的全日制(脱产学习)在读毕业班研究生。

二、评奖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道德品质良好,尊师爱校,团结同学,关心集体。

(二)勤奋好学,刻苦钻研,成绩优良,单科学习成绩不低于70分(含外语),平均成绩不低于80分。硕士研究生计算平均分数的课程为8门(学位课程5~6门,选修课程2~3门),博士研究生计算平均分数的课程为5门。

(三)具有较强的科研创新能力或实践创新能力或艺术创作、表演、竞技能力,在学期间在本专业领域内取得认可度较高的科研或实践或艺术创作、表演、竞技等成绩。

 1.对于非术科类的学术学位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在攻读博士学位期间(不含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应在本专业核心刊物上公开发表论文1篇以上;硕士研究生在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应在本专业公开刊物上发表论文1篇以上。发表论文均指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或本人为第二作者,其导师为第一作者)。全国中文核心期刊目录参考最新版的北京大学图书馆《中文核心期刊目录》和南京大学“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来源期刊及其扩展版来源期刊。
  2.对于术科类的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若其发表的学术论文未能达到上述要求,可以省级以上奖励代替,即在攻读硕士学位期间获得省级以上奖励(包括创作、表演、竞技等方面)1项以上。
  3.对于专业学位研究生,应在实践创新上有所建树,获得发明专利、经行(企)业认可的技术创新或科研成果转化、获采纳的咨询报告等应用性成果。

(四)在具备上述条件的情况下,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优先考虑:

1. 积极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社会公益等活动,具有较强的工作能力、组织能力和社会责任感。

2. 在社会活动中,有突出的先进事迹,受到过国家或地方政府的表彰或其他奖励。

3.志愿到西部地区基层一线工作或在读期间贫困地区支教经历。

(五) 在学期间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接受申请:

   1.有违反国家法律、校纪校规行为者;

2.存在学术不端及不诚信行为者

3.有考试成绩不合格或重修者记录者;

4.拖欠学费、住宿费者。

5. 延期毕业者

三、评奖比例

“曾永裕奖学金”每年评选若干名,评选比例按照应届毕业生人数的5%评定,具体名额由研究生工作部(处)根据每学年毕业研究生人数确定。每年评奖名额确定后,由研究生工作部(处)按各学院毕业生人数占比分配至各学院。

四、评奖时间和程序

(一)“曾永裕奖学金”评奖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研究生按照本评奖条例要求向各学院提交申报材料。

(二)各学院根据评奖基本条件和评奖名额对本学院的“曾永裕奖学金”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并将评审结果在本学院公示三天以上。公示无异议后将评审结果报研究生工作部(处)。

 (三)研究生工作部(处)对申报材料进行复核,确定获奖名单后在全校范围公示三天,公示无异议后发文公布获奖名单。

五、奖励办法

“曾永裕奖学金”的获得者,由学校颁发证书和奖金,并授予“华南师范大学优秀研究生”称号。

六、附则

(一) 本奖金获得者在离校前出现与本评选条件相违背的行为,则取消其获奖资格。

(二)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实行,之前的相应条例停止使用。

(三)本条例由研究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华南师范大学研究生工作部(处)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