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业研究生就业工作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毕业研究生是国家有计划培养的高层次人才,是科教兴国的骨干力量。为了做好毕业研究生的就业工作,保证就业工作的公平、公正和有序,保障毕业研究生、用人单位和学校诸方面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全日制博士、硕士毕业研究生(不含定向生和委培生)。

定向和委托培养的毕业研究生,须回原定向和委托单位工作。

    第二条  毕业研究生就业工作坚持统筹安排、规范管理、公平公正,兼顾国家、学校、毕业研究生和用人单位诸方面权利的原则。学校鼓励和引导毕业研究生到西部地区、边远地区、艰苦行业和国家急需人才的其它地方去就业。

第三条  毕业研究生就业工作坚持实行领导负责制。学校党政“一把手”是学校毕业研究生就业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研究生工作的校领导是第二责任人。学院党政“一把手”是学院毕业研究生就业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研究生工作的负责人是第二责任人。

研究生院(处)总管全校研究生的就业工作,各学院密切配合,负责本学院研究生的就业工作。

第四条  毕业研究生是国家按计划培养的高级人才,有执行国家就业方针政策、根据需要为国家服务和遵守就业工作纪律的义务。

第五条  毕业研究生就业,在国家就业方针、政策指导下,实行自主择业,通过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的方式落实就业单位。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学校成立毕业生就业工作指导委员会。该委员会主任由学校党委书记和校长担任,副主任由分管研究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其他成员包括相关的职能部门负责人。

第七条  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指导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 根据国家的就业法规、方针、政策以及上级机关的有关文件,结合就业形势和本校毕业研究生实际,确定本校毕业研究生就业工作的策略、办法和措施;

() 领导、指导和检查全校毕业研究生就业工作,协调各方面的关系;

() 讨论决定毕业研究生就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八条  毕业研究生就业工作由研究生院(处)负责,由研究生管理科具体落实,在校毕业研究生就业工作指导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研究生院(处)具体职责是:

   () 贯彻落实国家就业方针政策,制定全校毕业研究生就业工作的规章制度和实施细则,部署全校毕业研究生就业工作;

() 制定全校毕业研究生就业工作计划,负责全校毕业研究生就业计划协调工作,管理全校毕业研究生调配工作;

() 收集、发布毕业研究生供需信息,开展毕业研究生就业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活动,做好毕业研究生的推荐工作;

() 加强与省教育厅毕业研究生就业指导中心的沟通和联系,及时报送毕业研究生资源情况、毕业研究生就业建议计划和毕业研究生就业率;

() 加强与用人单位的沟通和联系,开拓就业市场;

() 开展有关毕业研究生就业工作改革的调查研究和宣传工作,提出改进就业工作和改进教育、教学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 检查指导各学院就业指导和就业服务工作,做好各学院就业工作评估和学校就业工作总结;

() 组织开展毕业教育、就业指导和人员培训工作,办理毕业研究生离校手续工作;

() 跟踪毕业研究生使用情况;

() 完成与毕业研究生就业有关的其他任务。

    第九条  学院毕业研究生就业工作由研究生工作办公室负责,在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开展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

() 制定本学院毕业研究生就业的具体工作意见,及时向学校报送本学院就业计划;研究决定本学院就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向本学院教职工通报毕业研究生就业工作情况;

() 做好毕业研究生的就业教育、就业指导和思想教育与管理工作;

() 开拓就业市场,做好本学院毕业研究生情况的宣传介绍工作;

() 负责本学院毕业研究生的资源和需求信息统计工作,并及时报送学校;负责本学院毕业研究生的资格审查工作和就业推荐工作,组织管理本学院毕业研究生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活动,组织毕业研究生录制就业方案;

() 做好毕业研究生的毕业教育、毕业鉴定和档案整理工作,督促未交学费、住宿费等费用的同学按时缴清所欠款项,督促未还贷款的同学按时还贷或办理延展手续;

() 组织毕业研究生按时办理暂缓就业和离校手续,转移毕业研究生党团组织关系,做好毕业研究生文明离校的各项工作;

() 做好本学院毕业研究生就业单位落实的跟踪与就业方案上报工作;

() 做好本学院位的就业工作总结;

() 开展毕业研究生就业工作调研;

() 完成学校布置的其他就业工作任务。

第十条 学校有关职能部门或单位在就业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 校办负责统筹协调涉及全局性的毕业研究生就业工作的关系,校友办要利用校友等校外资源,协助收集毕业研究生就业需求信息;

() 监察处依法对就业工作实施监督,受理查处就业工作人员的违纪违法案件;

() 学生宿舍和公寓管理机构负责毕业研究生宿舍和研究生公寓的管理,协助开展文明离校教育,组织文明离校检查与评比;

() 保卫武装部(处)负责大型供需见面活动的安全保卫、毕业研究生户口关系转移以及暂缓就业的毕业研究生户口管理等工作;

() 财务处负责做好毕业研究生住宿费、自费毕业研究生学费等的收缴;

() 组织部和校团委分别负责毕业班党团员的思想教育以及党团员档案材料的归档和组织关系转移;

() 校医院负责毕业研究生的体检鉴定;

() 宣传统战部负责就业政策和就业工作的宣传报道;

() 研究生院(处)招生办负责根据社会需求和专业就业率情况制定和调整招生计划;

() 研究生院(处)学位办和培养科负责发放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和成绩表,管理科做好欠交学费和未还贷款学生的学位证、毕业证的缓发和保管工作。

第三章 就业指导与思想教育

第十一条 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以服务为宗旨,以职业生涯规划、转变就业观念、增强就业能力为重点,突出个性化指导和服务”的就业指导模式,建立和完善“全程化、全员化、专业化和信息化”的就业指导工作机制。

    第十二条  学校和各学院要进一步加强对毕业研究生的就业指导工作,主要采取报告、讲座和咨询等形式,重点对毕业研究生进行人生观、价值观、择业道德教育和就业政策的宣传。

    第十三条  把就业指导与毕业研究生教育结合,在就业过程中,必须加强如下几个方面的教育与引导:

   (一)加强就业形势和就业政策教育,引导毕业研究生正确分析就业形势,正确理解和贯彻国家的就业方针政策,确立正确的择业目标,进行正确的就业定位;

   (二)加强择业道德教育,引导毕业研究生正确认识和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之间的利益关系,自觉服从国家需要,到基层去,到艰苦地方去,走与实践相结合的成才之路;引导毕业研究生树立义利统一观,自觉遵守择业道德规范,向用人单位展示自己良好的思想道德素质;

   (三)加强专业思想教育,引导毕业研究生牢固树立科教兴国、科教兴粤的观念,自觉到祖国西部、广东省山区和经济欠发达地区去建功立业;

   (四)加强角色转换与艰苦创业教育,引导毕业研究生正确认识学生角色与职业角色、学校环境与社会环境的差异,正确认识和对待各种社会现实问题,正确认识个人与社会的矛盾以及环境与成才的关系,树立立足基层、艰苦创业、竞争进取、开拓创新的观念;

   (五)加强法制和校规校纪教育,引导毕业研究生自觉遵纪守法,维护学校和社会的稳定,给母校留下优良的传统和作风,给师弟师妹留下好的榜样,给教师留下欣慰,给同学留下温暖,自觉文明离校。

   (六)加强毕业班党团员教育,引导毕业班党团员增强党的观念或团员意识,自觉发挥先锋模范或骨干作用,积极配合学校和学院做好毕业班的思想教育与管理工作。

第四章   就业推荐与就业程序

第十四条  在就业工作过程中,毕业研究生享有如下权利:

() 对就业方针、政策和形势的咨询权;

() 对就业需求信息的知情权;

() 获得公平推荐的权利;

() 获得客观评价的权利;

() 对就业工作提出批评意见和建议的权利;

() 对违反就业工作纪律的人和事进行检举、投诉的权利。

第十五条  毕业研究生就业工作程序分为就业指导、收集发布信息、供需见面及双向选择、制订就业计划、进行毕业生资格审查、派遣、调整、接收等阶段。

第十六条  定向生和委托培养的毕业研究生以及招生或在校时已与有关单位签订了培养协议的毕业研究生,按协议规定就业,有其他政策规定的除外。

第十七条  已出国或已去港、澳、台的毕业研究生及已将就业方案列为出国但毕业后未能出国的毕业研究生,提出办理就业报到手续的,按前述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因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等原因不参加学校派遣就业的毕业研究生,毕业时可根据其本人的意愿按回生源地办理,将其户口、档案迁回生源所在地,或按国家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毕业研究生因特殊原因(含自费出国、移民)要求不参加国家分配,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填写《华南师范大学毕业研究生不参加就业申请表》。经批准后学校不再负责就业分配事宜。

第二十条  毕业研究生已到用人单位报到后,因病或其他原因不宜正常工作的,应按有关劳动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并按工作调动的程序办理新单位的入职手续。原用人单位不得将毕业研究生的档案和户口发回学校,毕业研究生也不得要求用人单位将其户口、档案转回学校。如果毕业研究生已经由用人单位将户口、档案转回学校的,学校将户口、档案直接转回生源所在地,或按国家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毕业研究生已到用人单位报到后,在试用期内因违反双方约定、违反法律法规、违反用人单位的纪律等原因而被用人单位辞退的,学校不予办理调整改派手续,应到当地有关部门请求解决有关就业问题。

第二十二条  毕业生被用人单位录用后,需签订由学校统一发放的《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研究生就业协议书》,毕业生签订就业协议后,应及时交学院研究生工作办审核、签字和登记,再报研究生院(处)鉴证。

第二十三条  就业推荐表是毕业研究生综合素质的文字证明,是毕业研究生求职的重要材料,由学校统一发放。

毕业研究生应按照推荐表要求如实填写有关栏目,学院应根据毕业研究生个人的特点填写意见,并加盖学院公章。经研究生院(处)鉴定和加盖公章的就业推荐表为学校向用人单位推荐介绍毕业研究生的正式凭证。

第二十四条 《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研究生就业协议书》(以下简称为协议书)是毕业研究生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合同的文书和学校上报就业方案的凭据,由教育部统一印制,学校研究生院(处)统一发放及管理。协议书一式三份,每位毕业研究生只发一套。毕业研究生个人不得自制、复制或使用他人的空白协议书。经学院发放《协议书》一周内,学院留存毕业生签领《就业协议书》的登记表,同时交研究生管理科一份备案。

毕业研究生应妥善保管好个人的协议书。协议书遗失、损坏或被用人单位拖延审批者,须由毕业研究生本人提交申请报告、说明情况,经学院研究生工作办公室负责人签字和研究生院(处)审查后方可补领或换领。毕业研究生不得以欺骗和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多份就业协议书。

第二十五条  就业方案上报并进入派遣程序后,毕业生不宜申请改变就业方案。

对毕业生签订就业协议后的违约申请采取严格的审批程序,非因特殊原因和充分理由,原则上不批准违约申请。如属用人单位单方面的违约,研究生院(处)在取得相应的书面证明后,酌情处理。

第二十六条  除已签订《就业协议书》毕业研究生外,其他去向的毕业生包括暂缓就业、出国、校内外升学、自主创业、回生源地二次就业、定向委培和在职的毕业研究生,均须在规定期间内提出相应的申请并进行登记。校内外升学者提交《录取通知书》,定向委培和在职的毕业研究生需要提交自已所在单位的名称、地址,以便学校寄送档案。

对自己的去向不作任何表示的,视为同意学校将其就业方案列为回生源地。

    第二十七条  毕业研究生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应经过慎重周密的考虑,并遵循就业政策和诚实信用原则。违反就业政策规定和诚实信用原则的就业协议书无效。

第二十八条  凭就业报到证到用人单位就业的毕业研究生,其户口迁往地以用人单位提供的户口迁移方案为依据。

因准备出国或去港、澳、台而不参加学校派遣就业的毕业研究生,毕业时学校将其户口、档案迁回生源所在地。

因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等原因不参加学校派遣就业的毕业研究生,毕业时可根据其本人的意愿将其户口、档案迁回生源所在地,或按国家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凡是提前毕业的研究生,经省教育厅同意,可列入春季就业计划。

 

第五章 暂缓就业

第三十条  暂缓就业是国家为缓解当前高校毕业生就业压力而为毕业离校前尚未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制定的一项政策。毕业生在毕业前应积极努力获取各种招聘信息,力争在离校前落实就业单位,确因各种缘故未能及时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根据国家就业政策,可以申请暂缓就业,期限为两年。

第三十一条  在学校上报就业方案时尚未落实就业单位又有就业要求的应届毕业生及因病不能正常工作的毕业生,应及时按规定的时间(一般5月下旬)办理暂缓就业手续,过期不予补办。

第三十二条  办理暂缓就业程序如下:

() 毕业生个人提交暂缓就业的书面申请——《华南师大研究生暂缓就业申请表》,并对就业意向或将来的事实就业单位作出书面说明;

() 学院签署意见,加盖公章;

() 研究生管理科审核《暂缓就业申请表》并加意见;

(四)毕业生签署《暂缓就业协议书》。

() 研究生(院)处审核后上报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

() 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审核后与毕业生签订《暂缓就业协议书》。

第三十三条  暂缓就业毕业生的党团组织关系保留在学校,户口在入学时已签转入校的可暂留学校保管,档案由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免费保管。

第三十四条 《暂缓就业协议书》是证明毕业生暂缓就业的依据,毕业生应当注意保管并按协议的规定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协议到期时,毕业生应在10日内自行到学校和有关部门办理户口、档案迁出手续。若逾期不办理又不与学校联系,由此产生的后果由毕业生本人负责。

第三十五条  毕业生办理暂缓就业后落实就业单位者,可按就业程序办理《就业报到证》及户口、档案迁出手续。暂缓就业期限届满仍未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户口关系和档案材料转回生源地。

第三十六条  办理暂缓就业后半年仍未就业的毕业生,如有就业或接受培训的需求,可以直接登陆“广东大学生就业在线”网(网址为:www.gradjob.com.cnwww.gradjob.com),办理失业登记后,可以获得相应的资讯服务。

第三十七条  暂缓就业毕业生在二年期限内,可凭《暂缓就业协议书》到广东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和有关部门开具有关身份、报考博士研究生、报考公务员、待业等相关证明。在暂缓协议规定的期限内,因结婚、生育、出国等需要开具证明的,应由毕业生提前到学校办理将户口、档案迁至生源所在地的相关手续,并向当地有关部门申请办理。学校不为毕业生开具不属于就业手续范围及与升学无关的相关材料和证明。

第三十八条  根据广东省教育厅规定,已申请出国留学的毕业生和未落实就业单位的结业生、肄业生不办理暂缓就业,其户口关系和档案材料转回生源地。

第五章   毕业鉴定与毕业研究生档案

第三十九条  毕业鉴定是学校和毕业研究生本人对在校学习期间德、智、体、能等方面的全面总结和评价,是用人单位考察、使用、培养毕业研究生的重要依据。导师和各学院研究生主管领导和全体毕业研究生必须以严肃认真、实事求是的态度做好本项工作。

    第四十条   毕业鉴定的内容主要包括如下方面:

   (一)政治态度与政治表现;

   (二)思想道德修养、遵纪守法情况;

   (三)专业思想、学习态度以及对处理人际关系的表现;

   (四)担任学生干部、从事社会工作、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和公益服务活动的情况以及工作态度和工作能力;

   (五)参加科研、科技、学术、职业技能训练活动和创新、创业等活动的情况以及取得的成果或成绩;

   (六)个人特长、特点和适合从事的工作。

    第四十一条   毕业鉴定工作步骤如下:

   (一)研究生(院)处发放《华南师范大学毕业研究生登记表》;

   (二)个人自我总结。毕业研究生按照毕业鉴定的内容和要求对自己在校期间德、智、体、能等方面的表现进行认真、全面的总结,写出书面总结报告,填好毕业研究生登记表中的个人基本情况、自我鉴定等栏目;

   (三)导师鉴定。导师根据毕业研究生的实际情况,对同学思想表现、业务水平、科研能力、外语水平、社会工作能力等客观全面的评价,写出鉴定意见,填入毕业研究生登记表;

   (四)学院鉴定。学院研究生工作办公室根据学生的现实表现和特点客观准确地概括出对每一位毕业研究生的评价意见,经学院审查后填入毕业研究生登记表,加盖公章后送研究生院(处)研究生管理科;

(五)学校审定。研究生院(处)对毕业研究生登记表进行全面的审核,签署意见后归入毕业研究生个人档案。

    第四十二条  档案是反映学生个人经历、学历、思想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能力素质等情况的文字材料。学校职能部门和学院的研究生办公室管理人员应当认真做好学生档案的收集、整理和保管等管理工作。

第四十三条  毕业研究生就业计划下达之后,研究生院(处)和各学院应该按照学校规定的时间认真完成毕业研究生档案的清点、整理和归案工作。

    第四十四条  毕业研究生档案主要包括如下材料:

   (一)读研前的各种档案材料;

   (二)毕业研究生登记表;

   (三)研究生报考材料;

   (四)研究生就业通知书;

   (五)研究生学籍表;

   (六)申请硕士(博士)学位的各种材料;

   (七)参加中国共产党、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的志愿书、申请书,参加民主党派的证明等材料;

(八)其他应当归入个人档案的材料。

第四十五条  研究生管理人员在清理、整理、转递过程中,不得涂改、扣留、抽走、复制或损坏学生档案材料。

第四十六条  毕业生的档案交寄以毕业生的就业方案为依据。毕业生就业方案经省主管部门批准下达之后,学校有关职能部门和各学院要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做好毕业生档案归档工作。

    第四十七条  转移毕业研究生档案,应通过机要通信途径或派专人呈送,不得让毕业研究生个人携带。

    第四十八条  转递毕业研究生档案,必须进行登记,转递时应附上档案回执,要求接收单位收到档案后寄回回执。

第四十九条  转移毕业研究生档案工作应在学校统一发放毕业研究生就业报到证之日起两周内完成,考上博士的可以提前转递。

第五十条  毕业生档案材料应在学校统一发放毕业生就业报到证之日起两周内寄送毕业生报到单位,考上博士研究生或需要暂缓就业者可以提前或推后。办理暂缓就业毕业生的档案由广东省大学生就业指导中心寄送,寄送地址以协议书为准。

第五十一条  自费出国或移民的毕业研究生,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并向学校交回培养费。不参加国家分配的毕业研究生必须在毕业派遣期限前办好离校手续离校,户口关系由毕业研究生本人办理迁移手续转回生源地,档案由学校转回生源所在地有关部门。

若自费出国或移民的毕业研究生不交培养费、不参加国家分配的毕业研究生不办理离校手续,学校则不予办理户口关系、档案转移和不颁发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由此造成的后果,责任由毕业研究生本人承担。

第六章  就业工作纪律

    第五十二条  就业工作必须坚持公正、公平、公开原则,依法接受监督。

    第五十三条  从事毕业研究生就业工作的人员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就业工作法规和政策,坚持依法办事,恪守职业道德,严守就业纪律,廉洁奉公,自觉抵制不正之风。

   (一)客观公正地评价每一位毕业研究生,并按有关规定推介毕业研究生。

   (二)增强服务观念,热情、耐心地向毕业研究生宣传解释就业政策,深入细致地做好毕业研究生的思想工作。

   (三)热情接待用人单位代表,如实介绍毕业研究生情况,认真周密地组织好毕业研究生与用人单位的面谈面试活动;

   (四)坚持廉政自律,不得接受毕业研究生及其亲友赠送的金钱、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和宴请,不得向毕业研究生及其亲友索取钱物;

   (五)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按质、按时完成上级布置的各项工作任务,不得自行处理毕业研究生档案。

    第五十四条  毕业研究生应当正确理解和贯彻国家的就业方针和政策,自觉遵守法纪和择业道德。做到:

(一)认真学习、正确理解和贯彻国家的就业政策和法规,自觉到国家亟需人才的地区建功立业;

(二)坚持社会主义道德原则,个人利益服从于国家和集体利益;坚持义利统一观,遵守择业道德规范,做到诚实不欺、公平竞争、守信践诺、文明礼貌;不用非正当手段获取就业协议书,不随意毁约,不做有损他人或学校声誉的事;

   (三)遵守学校教学管理规范,联系工作应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为原则,离校面试必须请假;

   (四)毕业前还清所借公物、公款,接受助学贷款的同学与银行办理还贷手续;

   (五)遵守学生宿舍管理规范,文明离校。自觉服从宿管人员的管理,自觉按学校规定办理离校手续,按规定时间搬离学生宿舍,因特殊原因仍需暂住学生宿舍者,需经批准并按有关规定交纳一定的住宿费。

第五十五条  毕业研究生应当遵纪守法,参加校园内外的招聘活动和供需见面会时,应当维护学校及个人的声誉和形象。在择业过程中,因毕业生违约、违法、违规和不道德等行为引起纠纷或需承担法律责任的,由毕业研究生本人自行承担一切后果。

第五十六条 毕业生涂改、伪造、变造就业协议书,或者为获取新的空白协议书而谎报丢失协议书的,毕业生本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本规定由研究生院(处)负责解释。

第五十八条  本规定如与国家和广东省毕业研究生就业工作法规、规章、政策等规定不一致时,以国家和广东省的有关规定为准。

第五十九条  本规定自二OO七年一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