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南师范大学博士研究生培养阶段科研成果要求的规定
(2019年修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关于博士学位申请者必须“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的成果”的规定,为促进我校博士研究生在培养阶段取得创造性科研成果、提高我校博士研究生的科研能力和学术水平,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攻读我校博士学位的研究生须提交其在博士培养阶段所取得的科研成果并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方可提出学位申请。
第二条 攻读我校博士学位的研究生在博士培养阶段所取得的科研成果必须与所读学科专业相关,并以华南师范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同时须至少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我校指定的A级及以上层次的学术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1篇,博士生署名可为第一作者、排名前2的共同第一作者或导师为第一作者的第二作者;
(二)在我校指定的B级学术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2篇,博士生署名至少1篇为第一作者,另1篇可为第二作者,但第一作者必须是导师;
(三)博士生署名第一,获授权号的国家发明专利1项;
(四)博士生署名第一,以博士研究生身份参加“挑战杯”全国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获国家级二等奖及以上奖项1项。
凡被收录或转载的成果等级及数量须与上述(一)或(二)相同。
第三条 在学位论文隐名送审前,符合上述要求的学术论文必须已正式公开发表或在线发表。
第四条 博士研究生培养阶段所取得的科研成果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指定专人审核,审核通过后提交研究生院。研究生院根据各学院上报的博士生科研成果要求对申请者的材料再做形式复审,审查通过者其论文才可进入隐名送审阶段。如审查未通过,研究生院不受理当次学位申请事宜。
第五条 各学科或二级培养单位可根据学科或单位特点,制定不低于本规定的具体要求,报研究生院备案。
第六条 港澳台博士研究生及外国留学生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七条 本规定中所列科研成果等级评定以最新的华南师范大学科研成果与业绩评价方案为准。
第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华南师范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
华南师范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
二○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