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大学信息与通信工程学院2020年诚聘海内外英才

一、学院简介

信息与通信工程学院位于海南大学海口海甸校区,濒临琼州海峡,烟波浩淼、水天一色,校园环境优美,集椰风海韵的热带景观和高雅别致的人文气息为一体,是师生学习、科研的理想之地。海南大学“信息与通信工程学科”被列入世界一流学科建设名单。学院现有信息与通信工程一级学科博士点,信息与通信工程一级学科硕士、电子与通信工程硕士点;现有三个本科专业:通信工程、电子信息工程、智能科学与技术。

学院坚持“人才兴校,人才强校”的战略目标,不断改善学缘结构,优化师资队伍,现有教职工56人,其中中央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人选2人,中国科协青年托举工程1人。拥有1个国家重点实验室(南海海洋资源利用国家重点实验室),2个省部级重点实验室和1个工程中心。设有通信工程系、电子信息工程系、人工智能系。

二、引才待遇

大师人才:海南省提供待遇:不超过200平方米免租金、可拎包入住的人才公寓,全职工作满5年由政府无偿赠与80%产权,满8年赠与100%产权;及其他相应层次服务保障。

学校提供待遇:一级教授工资+150万/年的人才津贴,100万元安家费,充足的科研资助经费,配备不多于5名科研助手(预聘教师)和1名行政助理,优先保证研究生招生指标等。

杰出人才:海南省提供待遇:不超过180平方米免租金、可拎包入住的人才公寓,全职工作满5年由政府无偿赠与80%产权,满8年赠与100%产权;及其他相应层次服务保障。

学校提供待遇:70万元安家费,理科≦1000万元的科研资助经费;并为“万人计划”杰出人才、中央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人选、“长江学者”特聘教授、杰青等国家级人才提供二级教授工资+90万/年的人才津贴,配备不多于4名科研助手(预聘教师)和1名行政助理,优先保证研究生招生指标等。

领军人才:海南省提供待遇:不超过150平方米免租金、可拎包入住的人才公寓,全职工作满5年由政府无偿赠与80%产权,满8年赠与100%产权;及其他相应层次服务保障。

学校提供待遇:50万元安家费,理科≦300万元的科研资助经费;并为“万人计划”领军人才、“四青”等国家级人才提供三级教授工资+60万/年的人才津贴,配备不多于3名科研助手(预聘教师),优先保证研究生招生指标等。

拔尖人才:

海南省提供待遇:住房租赁补贴5000元/月、或购房补贴6万元/年(累计发放不超过3年);及其他相应层次服务保障。

学校提供待遇:40万元安家费,理科≦100万元的科研资助经费等。

其他类高层次人才:

海南省提供待遇:住房租赁补贴3000元/月、或购房补贴3.6万元/年(累计发放不超过3年);及其他相应层次服务保障。

学校提供待遇:20万元安家费,理科10万元的科研资助经费。

学院提供待遇:根据针对优秀的高层次人才提供每年5万至35万的岗位津贴,并提供10万至50万的科研启动经费。

三、招聘岗位

教学科研岗。博士专业可以是信息与通信工程、控制科学与工程、电子科学与技术、计算机等相关专业和方向。

四、应聘指南

基本条件:学校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均应具有博士学历学位。

应聘方式:请登录我校网站下载填写报名表,并发送到招聘邮箱。

详情请登录学校招聘网站查阅。

招聘网站:http://www.hainanu.edu.cn/rencai/

招聘邮箱:sice@hainanu.edu.cn抄送gxszwhr@163.com(电子邮件命名格式:高校师资网+毕业学校+学历+应聘岗位+姓名)

咨询电话:0898-66279057

附件1. 海南大学人才引进标准与待遇实施办法(试行)

附件2. 海南大学高层次人才引进报名表

    海南大学人才引进标准与待遇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要支持海南大学创建世界一流学科”重要指示,以及海南省委省政府“百万人才进海南行动计划(2018-2025年)”和“聚全省之力办好海南大学”的决策部署,加快推进人才强校的发展战略,进一步加强海内外优秀人才的引进工作,增强引才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集中优势资源加大国家级人才的引进力度,切实提高人才队伍的核心竞争力,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和《海南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办法》(琼人社发〔2018〕516号)等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参照《海南省高层次人才分类标准(2019)》(琼人才办通〔2019〕13号),分为大师人才、杰出人才、领军人才、拔尖人才和其他类高层次人才五个层次类型,其他相当层次人才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由学校会议审定,但学校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均应具有博士学位。

引进大师人才一般不超过65周岁,杰出人才一般不超过55周岁、领军人才一般不超过50周岁、拔尖人才一般不超过45周岁、其他类高层次人才一般不超过35周岁。(人文社科类或境外优秀人才可适当放宽)

第三条 海南省提供的待遇

(一)大师人才、杰出人才、领军人才分别按不超过200平方米、180平方米、150平方米标准提供免租金、可拎包入住的人才公寓,全职工作满5年由政府无偿赠与80%产权,满8年赠与100%产权。

(二)大师人才、杰出人才直接纳入省委联系服务重点专家范围,领军人才优先推荐参加省委联系服务重点专家遴选。

(三)拔尖人才(50岁以下)住房租赁补贴5000元/月,或购房补贴6万元/年。

(四)其他类高层次人才(50岁以下)住房租赁补贴3000元/月,或购房补贴3.6万元/年。

(五)按照海南省相关政策,各类高层次人才对应享受落户、子女教育、配偶就业和医疗保障等方面的服务保障待遇。

住房租赁补贴累计发放不超过36个月,购房补贴累计发放不超过3年,须在人才引进之日起5 年内申请领取完毕。以上待遇须经海南省高层次人才认定后,方能享受相应层次人才待遇。具体申请流程等内容详见《海南省属事业单位住房租赁补贴和购房补贴申请发放工作规程(试行)》(琼人发〔2019〕15 号)。

(详见《关于引进人才住房保障的指导意见》琼办发[2018]41号,政策如发生变动,以海南省最新政策为准)

第四条 学校提供的待遇

为破解学校国家级人才匮乏的瓶颈,加快世界一流学科和国内一流大学建设步伐,学校将集中优势资源加大国家级人才的引进力度,实施精准引才,对引进的“四青”及以上国家级人才给予专门的人才津贴等待遇。(具体见以下第(一)、(二)、(三)款)

(一)学校按所聘专业技术职务给予大师人才工资、国家(地方)政策性津贴补贴及其他福利等待遇和150万元/年的人才津贴(含国家奖金和海南省配套奖金)。学校支持自然学科的大师人才配备不多于5名科研助手(预聘教师)和1名行政助理,优先保证研究生招生指标。

【备注:海南省提供大师人才公寓最高200平方米,按2万均价折算400万元;学校提供安家费100万元;预计一级教授工资和国家(地方)政策性津贴补贴及绩效等约30万元/年;首聘期折合年收入不少于(400万×0.8+100万)/5年+150万+30万=264万元(税前)。】

(二)学校按所聘专业技术职务给予“国家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计划”杰出人才、中央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人选、教育部“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特聘教授和“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等四类国家级杰出人才工资、国家(地方)政策性津贴补贴及其他福利等待遇和90万元/年的人才津贴(含国家奖金和海南省配套奖金)。学校支持自然学科的以上杰出人才配备不多于4名科研助手(预聘教师)和1名行政助理,优先保证研究生招生指标。

【备注:海南省提供杰出人才公寓最高180平方米,按2万均价折算360万元;学校提供安家费70万元;参考二级教授工资和国家(地方)政策性津贴补贴及绩效等约25万元/年;上述四类国家级杰出人才首聘期折合年收入不少于(360万×0.8+70万)/5年+90万+25万=186.6万元(税前)。】

(三)学校按所聘专业技术职务给予中央青年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人选、教育部“长江学者奖励计划”青年学者项目人选、“国家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计划”领军人才、青年拔尖人才和“优秀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等五类国家级领军人才工资、国家(地方)政策性津贴补贴及其他福利等待遇和60万元/年的人才津贴(含国家奖金和海南省配套奖金)。学校支持自然学科的以上领军人才配备不多于3名科研助手(预聘教师),优先保证研究生招生指标。

【备注:海南省提供领军人才公寓最高150平方米,按2万均价折算300万元;学校提供安家费50万元;参考三级教授工资和国家(地方)政策性津贴补贴及年底绩效等约20万元/年;上述五类国家级领军人才首聘期年收入不少于(300万×0.8+50万)/5年+60万+20万=138万元(税前)。】

(四)对相当于上述层次水平但无以上国家级人才称号的高层次人才,经学校同意后,可通过第三方评估认定人才层次等方式,报学校党委常委会议审定后给予相应级别的人才津贴等待遇。

(五)二级单位可根据本单位情况与引进人才协商最终薪酬,除按职务享受学校相关待遇外,其他经费由二级单位自筹。

(六)引进高层次人才的安家费、科研资助经费等其他待遇见《海南大学高层次人才引进待遇表》(附件1)。

(七)夫妻双方均按高层次人才引进到我校的,其安家费和科研资助经费等按各自引进层次的待遇分别执行。

(八)引进人才的安家费首次发放一半,余下部份根据考核情况分5年发放。

第五条 学校鼓励二级单位大力从境外引进各类优秀人才,根据境外人才的学术水平给予相应待遇,其中外籍博士的年龄条件可适当放宽。

第六条 享受人才津贴待遇的高层次人才须与学校签订工作协议,明确聘期任务,并根据考核情况发放人才津贴,具体以协议为准。

第七条 高层次人才首个聘期(5年)届满后,经考核合格,可按照校内人才支持计划聘用,除不再享受安家费、科研资助经费等引进待遇外,原则上其他待遇高于首个聘期。

第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仅适用于引进人才。本办法印发前已上会通过但未正式报到的引进人才,引进标准及待遇原则上应按学校原有规定执行。本办法印发前已正式报到的引进人才,引进标准及待遇按学校原有规定执行;本办法印发后上会通过的引进人才,引进标准及待遇均按本办法执行,不再执行学校原有规定。

第九条 管理人员、辅导员、实验教辅人员等非教学科研岗位人才的引进办法和程序另行制定。

第十条 入选“四青”及以上国家级人才称号的校内人才(大师人才、“国家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计划”杰出人才、中央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人选、教育部“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特聘教授、“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国家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计划”领军人才、青年拔尖人才、中央青年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人选、教育部“长江学者奖励计划”青年学者项目人选和“优秀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可参照本办法,通过签订工作协议,明确聘期任务,享受与引进人才同等的人才津贴和科研资助等经费,具体由校长主持专题会议审定。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