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管理学院就业求职法律讲座顺利举行

撰稿人:周华芝  审稿人: 郭谌涛

 

为进一步提高毕业生求职法律意识,了解就业求职相关法律法规,2023年3月2日晚7点,旅游管理学院举办了以“求职中的法律问题”主题的线上讲座,为毕业生讲解求职中的法律,助力毕业生顺利步入职场。

本次讲座特邀法学院辅导员容伟立老师主讲,旅游管理学院研究生辅导员郭谌涛老师担任讲座主持人。

 

嘉宾介绍

 

嘉宾简介:容伟立,法学院专职辅导员,刑法学硕士,致力于帮助同学们解决求职中细小但十分重要的法律问题,帮助同学们练就求职的火眼金睛。

 

讲座伊始,容老师详细地向同学们介绍了在求职就业中常见的几种经典骗局:骗取个人信息、以招聘为名实施诈骗、非法收取求职费用、骗取免费劳动力、非法扣押证件、骗入传销组织。容老师提醒同学们不仅要学会分辨骗局,避免被表面的“诱惑”吸引,还要提高警惕,时刻留心招聘信息的真实性。

 

其次,容老师从树立正确的求职观念出发,希望同学们在求职中提前做好准备,而非提前焦虑。

第一,正确认知自我,降低期望值,寻找符合自身的工作岗位

第二,转变思想,打开格局,而不受自身专业限制

第三,保持积极乐观的心态,提升生活质量,从而提高求职成功的概率

第四,从事于能够看到未来发展前景且能发挥出自身的社会价值的工作岗位,从而实现自我价值与社会价值相统一 

接下来是本次讲座的重点部分,容老师从多方面向同学们强调了求职中需要注意的法律常识,这些常识包括了就业协议和劳动合同两者的不同、劳动争议问题、加班、社保、试用期、违约金、解除合同等非常受用的法律相关知识。

1.毕业生就业协议≠劳动合同

就业协议书非劳动合同,即使签订也不等于建立了劳动关系,到用人单位报到工作时协议书即失效。协议一方违约的,司法实践中一般不强制履行,而是按协议约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就双方劳动报酬、工作岗位及工作内容等权利义务而签订的合同文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依法必须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自用工之日起便与单位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用人单位未及时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将可能承担支付一定区间双倍工资的惩罚。

2.不得扣押任何证据材料

《劳动合同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3.不得约定任何违反法律的条款

如公司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女性的婚育条件,此类条款属于违法。《就业促进法》第二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录用女职工,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即使劳动合同中有类似约定,亦属无效。

4.劳动合同中可能出现的违约金

《劳动合同法》规定,员工承担违约金仅限于两种情况:

1)公司为员工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且约定服务期,员工违反服务期约定的需承担违约金,但数额以分摊的培训费为准;

2)员工违反竞业限制协议约定的。其他如承诺工作年限的约定均不由员工承担违约责任。

5.试用期常见法律问题

1)试用期究竟有多长?

《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试用期与双方劳动合同约定的用工期限相挂钩,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两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并且,约定试用期有次数限制,同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2)试用期的工资有多少?

《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如80%的工资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应按照最低工资标准执行试用期工资。同时,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应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相应的社会保险。

TIPS:如果和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推荐大家咨询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政务服务大厅,具体信息看下图哦~

 

紧接着,老师向同学们介绍了疫情下的求职新特点。在这种情况下,求职信息纷繁复杂,鱼龙混杂;就业求职选择更多、便捷性更高,表明求职人跳槽的可能性更高。

 

最后,容老师总结了疫情下的求职新特点,并针对如何应对求职新特点提出了五点具体要求:

1.保持积极的就业心态,提早做好充分准备

2.做好职业规划,不能只重视当前的薪资待遇,要看中日后发展空间

3.就业和择业可同步进行,在就业的基础上择业

4.不要过早给自己定性,不要局限于本专业,要敢于尝试

5.既要做好“表面功夫”,也要不断“修炼内功”

 

至此,本次讲座圆满结束!毕业季求职在涉及法律问题上切不可模棱两可,希望同学们不要掉以轻心,在求职过程中学会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