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院举办学术微沙龙之法治热点探讨活动

撰稿人:陈婷、谢雅涛  审核人:黄浩成

 

本期活动已圆满结束,感谢各位同学的积极参与!同学们在活动中踊跃投稿,围绕活动主题深入探讨、各抒己见,涌现了许多精彩评论。村民私自采摘村委会种植的杨梅跌落致死,家属起诉村委会承担赔偿责任。2020年1月20日,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再审宣判,撤销原审判决,改判村委会未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本期活动讨论主题便是结合案例,谈谈对“司法绝不允许守法者为‘小恶’买单”的认识。

 

来自2021级国际法专业的李少璞认为,依法治国是人类不断进步、社会日益发展的重要标志,也是中国社会主义代化建设所提出的历史性要求。依法治国在现实生活中的一个重要内容就是法院依法进行裁判活动。吴某案中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再审宣判,撤销原审判决,判决村委会未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引发社会关注当纠纷被提交到法庭时,法院将人们的实然行为与法律规范所确定的应然范式进行比附从而做出具有约束力的裁判,修正部分社会成员的偏离法的价值的行为,恢复按照法的价值所确立的权利与义务分配格局。因此,通过司法裁判,可以引导社会公众按照法律规范所确立的行为范式及所昭示的法的价值活动,并将法的价值内化为人们的生活观念,社会公众的价值选择因此得以塑造。这不仅是司法社会导向功能的基本作用机制,也是该功能的理论基础。

来自2022级法律(非法学)专业的王冠夫认为,如今法治的发展逐渐让人们忘记了我们也曾有不讲道理的岁月。能证明这种说法不是空穴来风,也不是一条臭鱼腥了一锅汤的最好例子,恰恰就是法律本身。法律是生活经验的总结。在民法典颁行之前,《侵权责任法》第24条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这条规定曾被美其名曰“公平原则”,背景资料中的故事,就是发生于这样的法律背景下。那时候,一些法官会援引它来为“明明找不到依据”的事实辩护,最有名的是同样发生在2017年的河南郑州“电梯抽烟气死人案”。在原、被告两者之间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即不满足侵权责任要件的情况下,当时的一审法院——金水区人民法院仍然以该条为依据,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损害赔偿金。虽然最后二审法院以法律适用错误为由撤销了一审判决,但这不得不说是滥用公平原则在现实生活中的一种写照。值得庆幸的是,《民法典》修改了这一不合理的条款。《民法典》第1186条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依照法律的规定由双方分担损失。该条强调了侵权责任要件的必要性,避免了公平原则被滥用的可能。

来自2022级经济法专业的许宇灏认为,司法不宜也不应当让守法者为小恶买单。现实中很多这种案例,特别是在交通事故纠纷中,许多人本着人道主义、伤者(死者)为大的观念,让并未违法的一方承担过度的赔偿。从法的理念看,司法不能偏离公平正义的理念,这一个天平本身就不应当因为情感、舆论等原因而偏袒一方,守法者在没有过错、没有法律上可以苛责的地方,也就不应当承担责任。法律是本身是经过充分的利益衡量之后进行的设计,诸如《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的安全保障义务、《民法典》第1186条规定的公平责任等本身已经平衡了各方利益,如果司法执意要超出这一框架进行所谓“人道主义”的处理,实际上是对法律所追求的公平正义的违背、是对法律所达至的各方利益微妙平衡的破坏,最终会让守法者陷于被动、让法律在普通民众中的形象遭到破坏。从司法实践上讲,司法是维护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具有纠偏的功能。司法,以其强制执行的强制力和居中裁判的公正性,可以对现实中一些通过其他方式处理后有失公平的纠纷进行纠正,在涉及一方死伤的纠纷中,就偏向死伤一方的处理方式的纠偏,以维护公平、让前期协调中被迫“赔偿”的无辜者得到救济。如果司法无法贯彻法律的公平正义的话,那其处理结果和其他方式并无实质性区别,纠偏和兜底作用难以发挥。

来自2021级经济法专业的吴博雅认为, 近年来,诸如此类起诉到法院的案件不计其数。面对“受害者”,不少法院、不少法官为“社会维稳”计,为避免“信访上访”计,往往是“糊涂僧判了糊涂案”:判决调解“和稀泥”,过错责任“二八开”,甚至“各打五十大板”以息事宁人。这样和稀泥式判决,虽然一时一事能达到息事宁人的目的,但是在全社会却助长了“碰瓷”和“扶不起”的歪风邪气。看似皆大欢喜的判决,不啻为一枚“毒树之果”——它向全社会传递了混乱甚至错误的价值导向:“死者为大、伤者为安”,照顾“受害者”据此,违法行为可以逃避追责甚至得到补偿。“私自上树摘杨梅坠亡案”判决明确了公共场所经营管理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应限于合理限度范围内,与其管理和控制能力相适应。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私自攀爬景区内果树采摘果实而不慎跌落致其自身损害,主张经营管理者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对于明确安全保障义务的范围、规范人们行为等方面具有积极意义。此外,本案重申了一个常识:法律应是公序良俗的“兜底条款”,司法绝不允许守法者为“小恶”买单,同时也传递出了三重祝愿:愿逝者安息,愿法治长在,愿世事清平。该案明确对吴某的不文明出行行为作出了否定性评价,改判吴某对坠亡后果自行担责,对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导人们遵守公序良俗、规范人们道德意识具有重要意义,充分体现了法律和司法维护社会道德、守护社会底线的立场,彰显了人民法院以公正裁判树立行为规则、引领社会风尚的积极作用。

来自2022级法律史专业的利玥乐认为,一滴水,能折射阳光。一起小案,能彰显法治大道理。2020年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广州中院”)再审审理的私自上树摘杨梅坠亡案(下称“采摘杨梅案”),所确立的“司法绝不允许守法者为‘小恶’买单”的导向,值得深思。近年来,类似的案例屡见不鲜又如2020年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审理的电动车违规载人闯红灯案所确立的“法律决不允许守法者为小恶买单”的导向。再如最近热播的《底线》电视剧中,涉及多起典型案件如于欢案、江歌案、主播案等。上述案例虽小,但社会价值很大,彰显了法院、法官的责任担当和法治进步,我们应该为这样的判决“撑腰”。罗翔老师曾经说过,“一个社会的文明在于道德不断地进步,一个社会的底线在于法治的普及”。私自采摘杨梅行为不是我们社会倡导的文明行为,我们时刻都需要用道德去规范自己的行为,而法律只是最低的道德底线,法律也绝不会让守法者为违法者买单,任何人不得从违法中获利是一项古老的法律原则。《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规定了自甘风险原则,在采摘杨梅案中吴某私自攀爬景区内杨梅树实际上也是一种自甘风险行为,而且采摘行为本身有违村规民约和公序良俗;广州中院再审改判村委会仅承担5%的赔偿责任体现了司法不会为“小恶”买单。道德对于规范民众日常行为至关重要,要减少甚至杜绝类似“私自采摘杨梅”行为的出现,谨记法律绝不会为“守法者向违法者赔偿”撑腰。习近平总书记曾说“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培根曾经说过,“一次犯罪不过是污染了水流,而一次不公正的司法却是污染了水源”。是的,当今社会司法公正对于确立司法公信力尤其重要。我们作为法学生身处盛世又是未来法治社会中的一名法律工作者,要时刻关心社会热点事件、积极学习典型案例、深刻领悟公平正义内涵,为将来更好地服务人民群众做好准备。

在本期活动中,同学们对司法绝不允许守法者为小恶买单的相关案例与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学术微沙龙活动给予了同学们一个思维碰撞和研讨交流的平台,促进了同学们对社会热点和司法实践最新动态的关注,有利于提升参与者运用法律专业知识解读和分析热点议题的能力,使之在复杂的社会现实面前能对是非曲直保持独立冷静的判断,用专业的法律素养看待舆论的汹涌浪潮。

本期学术微沙龙之法治热点探讨活动至此落幕非常感谢各位同学的积极参与期待下一次的相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