撰稿人:李斌、谢雅涛 审核人:黄浩成
在本期法治热点微沙龙活动中,许多同学从不同的角度出发,对法治议题进行了深入的思考和讨论,其中,有些精彩的评论不仅展现了同学们的思想深度和独特见解,也为我们提供了丰富的思想食粮和启发。
一、案例回顾
念斌投毒案辩护律师张燕生在接受委托到念斌被无罪释放期间,前后在新浪博客上发布以念斌为主题的相关文章80余篇,对案情从多个方面进行了全景式的传播,将博客作为宣传辩护主张、获得民意聚集的平台,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念斌的判决结果。
二、本期活动讨论主题——谈谈舆论对司法公正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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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精选投稿
(一)新时期下网络舆论对司法公正的影响——2023级刑法学汤佳薇
网络舆论是信息化时代中“民意”表现的一种,但网络传播的迅速性和爆发性,导致网络舆论似乎已经与民意划上了等号,其对于司法公正的影响是巨大的,我认为应当警惕网络舆论对于司法公正的影响。第一,网络舆论,特别是在司法领域的网络舆论,在内容上往往产生于朴素的义愤,这种强烈的道德性或情绪性的感受不属于法律规定的范畴,甚至也不属于理性的道德的定义,因此,往往民众们同情弱者、憎恨“强势方”,这种不具有法律职业化的观点往往可参考性较弱;第二,网络大众具有盲从性,正如材料里所言,部分律师善于利用网络舆论推动案件审理进程的改变,同时网络推手对网络舆论进行煽动,导致网络舆论因为其盲从性,展示出来的可能不是真正的民意;第三,民意的“娱乐化”,通过网络发帖子的方式,呐喊泄压、嘲讽挖苦、游戏娱乐,甚至从众起哄的心理。这可能与勒庞所谓群体感情的表达往往是“简单而夸张”有关。民意通常从关注事实演变成只关注情绪发泄,甚至为了情绪连事实也不需要求证。我认为,网络舆论对于司法公正可能产生负面的影响,“多数的暴政”在网络世界中的影响会延伸到真实生活中,裹挟着司法审判向所谓的“民意”靠拢。
(二)网络舆论对司法公正的影响——2022级刑法学林绮霏
如今,在自媒体发展与信息迅速传播的时代,指望网络舆论完全不对司法公正造成影响是不现实的。作为法律人,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应当对网络舆论保持一定的警惕与距离,不要试图操控舆论作为自己办案辩护的工具。其次是尽量保持司法的独立性,在尊重法理的前提下适当结合情理,做出较为适当的司法评判。最后就是加大普法力度,普及法律知识,向大众普及违法与犯罪,轻罪与重罪等基础法律知识,扭转长久以来以牙还牙的朴素报复观,倡导更加理性的舆论风向时,注重网络领域管理,对于其中拱火带节奏的群体进行处理,只有塑造良好的网络舆论监督环境,才能发挥出民众监督司法的作用。
(三)2022级刑法学李圳玲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5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这不得不提起另外一个“知名度极高的案例——于欢案”,根据凤凰评论3月27日的报道称,有家网站发起了对于欢判决的话题讨论。在18万人的讨论中,有95%的讨论者认为于欢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无罪,只有1%的人认为于欢有罪。但是多数网民的意见没有得到终审法院最终的采纳,审判结果与多数网友预期相差甚远说明舆论的力量在该案中所起作用十分有限、微乎其微。然而,如果终审结果完全顺应民意,不顾案件过程中的证据、量刑情节、犯罪构成等条件,违反罪刑法定的原则,势必会造成司法秩序的混乱与司法独立性被严重侵犯。
在这过程中,为达到二者的良性互动,所谓良性互动指的是通过充分发挥网络舆论的积极影响,努力避免网络舆论的消极影响。当然,推进实现信息公开和审判公开,多角度积极回应网民监督及质疑,提高司法工作人员的业务能力和综合素质,理性判断司法干预以及社会监督界限,加强民意沟通机制的建设、加大法制宣传力度,普遍提高公民法律意识,是对网络舆论进行监管的重中之重。将良性互动落到实处中可以总结为三条,第一加强立法,用具体制度规制网络舆论;第二,加强网络舆论监督体系建设,提高网民的法律意识;第三,提高司法工作人员的整体素质。
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说,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明确“不论处在什么发展水平上,制度都是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保证”,强调“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要求“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案件办理、每一件事情处理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基于此,我们每个法律人都身肩重任,且任重而道远。
(四)新时期下网络舆论对司法公正的影响——2023级宪法学与行政法学马伟妮
网络舆论和司法公正的价值追求都是为了实现社会正义。由于专业理性与大众观念必然存在冲突,司法对此必须有所担当。法律尊重民意,但不能简单地置换成司法要尊重社会舆论,关键是要看社会舆论能不能真实地反映民意。民意要通过社会舆论来表现,但并非社会舆论都代表民意。法律要尊重的是真正反映民意的社会舆论和而不是歪曲反映民意的社会舆论和剪裁民意的社会舆论。如果社会公众不能以合理的方式,全面客观地感知、认识案件的真实情况,就不可能做出对于当事人行为的正确评价,由此形成的社会舆论就不能反映真实的民意。司法机关绝对要排除这样的社会舆论对于案件判决的影响,否则就是不忠实于法律,不忠实于真正的民意。
(五)2023级法律(法学)张紫菱
网络舆论作为一种新兴的司法监督形式,其对司法公正的影响既有利也有弊。网络舆论的监督方式缺乏法律法规的强制监督,而且非理性的感情因素占据监督的主要动因,人民群众的善良本性会因为正义而对不公现象义愤填膺,也往往会导致偏激或者极端的情绪化观点占了上风。正如材料所述的律师在社交媒体上发表大量案件的意见来提高公众的关注,引发公众的舆论风向,从而获得有利被告人的结果导向。司法机关作为维护人最后利益的防线之一,其需要监督,在监督的同时也要强调其独立性,网络舆论监督在一定程度上做到了防线的把关人,但同时,利用网络舆论给予司法机关施压的公关手段在实务之中并不是不存在的。本案之中,该律师并非完全依靠舆论化的方式进行对该案件相关意见的发表,因此并不能完全认为这种方式阻碍了司法公正。我认为,阻碍司法公正的行为应当是在捏造事实和歪曲法律制定本意的前提下,恶意引导公众对于某些案件的价值判断,以达到其自身不良目的的行为。合理运用网络舆论的监督作用,让司法在阳光之中绽放是司法本应具有的内涵之一,在阳光下的司法机关应坦然面对网络舆论的监督及其带来的影响,严格按照法律要求进行相关的司法判决,同时做到法中有情,以达到司法公正能够切实回应公众之需。
通过这些评论,我们看到了同学们对法治建设的热情和期待,在接下来的活动中,我们将继续关注法治议题,组织更多的讨论和交流活动,为同学们提供更多的思想交流和学习机会。同时,我们也希望同学们能够继续保持对法治问题的关注和热情,不断提升自己的法治意识和法治素养,祝愿大家在法治学习和实践中取得更多的成就和进步!
2 精美华师文创礼品
最后,评论入选者均可获得精美华师文创礼品。本期学术微沙龙之法治热点探讨活动至此落幕!非常感谢各位同学的积极参与,我们下期再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