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研究生培养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研究生教育质量保障体系,推进学术学位与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分类发展,贯彻落实上级文件精神和要求,充分发挥研究生科研生力军及学科支撑点的作用,经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学术分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讨论拟定,研究生院形式审核,校学术委员会审议,同意相关培养单位提交的《研究生申请学位取得学术成果基本要求》。请相关培养单位于9月5日前提交纸质版文件(签字和盖章完备)至研究生院302学位科进行备案,完成提交即视为备案成功,名单见附件。
请各培养单位负责将备案后的学术成果要求向本单位导师和研究生公布,并负责本单位学位申请人的成果审查工作。各培养单位要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学术成果备案和审查工作的顺利进行,为培养高质量的研究生提供有力保障。
如有其他问题,请及时沟通。联系人:谷老师,联系电话:85211118.
研究生院
2024年9月2日
文件下载:附件:已完成备案的培养单位名单(实时更新).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