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养】关于对达到我校最长在校学习年限研究生进行学籍清理的通知

研究生培养单位:

《华南师范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2017年修订)(附件1第三十五条第四款规定:超过学制规定学习年限未完成学业且未办理延期手续,或延期期满仍未完成学业者,应予退学。第三十六条规定:除本人申请退学外的各种原因被予以退学,由导师提出建议,经所在学院主管领导签署意见,或直接由所在学院提出意见,经研究生院审核后报学校批准。第五十条规定: 博士生最长学习年限原则上不超过8年,硕士生最长学习年限原则上不超过6年。

依据上述规定,现决定对已达到我校最长在校学习年限,但仍未达到毕业或结业要求的2017级博士研究生、2019级硕士研究生进行学籍清理。清理流程如下:

1.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联系到期研究生,告知对其作出清退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诉和申辩的权利

2. 各培养单位召开党政联席会议研究讨论到期研究生清退事宜,就是否清退到期研究生做出明确决定;

3. 各培养单位于74日前将清退报告、党政联席会议纪要、拟清退研究生名单汇总表(附件2)、与学生沟通记录等相关退学材料交研究生院;

4. 研究生院审核相关退学材料,并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后,报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

5. 各培养单位负责学校出具的退学决定书送达学生本人拒绝签收或因特殊情况不能签收的,由负责送达的工作人员记录在案,并以留置方式送达。不在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培养单位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自发布公告之日起,10天后视为已送达本人。

6. 研究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附件1:《华南师范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2017年修订)》(华师2017年107号文).doc

附件2:拟清退研究生名单汇总表.xlsx


 

研究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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